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恢7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黑0110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12月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冻结并实际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17.78元。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名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823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7817.78元,未执行标的1815462.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释明
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谭 庆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