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彩虹路A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室香坊区哈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黑0110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2月2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黑A2KR7**号海马牌车辆档案,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返还房屋租金225000元、利息、搬迁及误工损失费300000元、房屋维修费2772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0元、公告费310元,未执行标的返还房屋租金225000元、利息、搬迁及误工损失费300000元、房屋维修费2772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0元、公告费310元。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张丽华
审 判 员 魏翔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芊霏
书 记 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