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7)黑01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法院)(2010)香执司惩第62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东升公司提出,其在不知道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承租厂房并使用,没有妨碍任何人的利益,且已承诺在法院拍卖后不影响法院的交付行为。企业有大量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而且需要租赁新厂房,搬迁难度极大,其一直积极配合法院,并一直对搬迁进展情况向法院汇报,法院对其罚款不当。
经审查查明:香坊法院在执行张静与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7日将哈尔滨常安实业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其院内的游泳馆、公寓、车间等房产查封。2015年6月27日,东升公司与哈尔滨市常安实业总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哈尔滨市常安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房区松花路厂房,租期10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已交付第一年租金45万元。2016年5月23日,香坊法院作出(2010)香执字第625号公告,责令承租人及在被查封房产中工作生活的人员一个月之内从被查封的房产中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11月22日的卷宗笔录中记载,东升公司董事长周凯旋向法院报告院内还有三个棚子没拆,其余的全部拆了,2楼办公室将在3天内全部倒出。厂房内因有机器,承诺2017年春节前全部搬完。2017年1月10日,香坊法院作出(2010)香执司惩第625号决定书,对东升公司罚款五十万元,限于2017年1月20日前缴纳。东升公司现已于从租赁场地内全部迁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升公司作为查封房产的承租人,在法院作出迁出公告后,虽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履行迁出义务,但东升公司确实存在租赁场地内有大型机器设备等实际情况并始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且现已全部迁出,故可对其不做罚款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决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0)香执司惩第625号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学伟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