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35号
原告: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孔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新立街**。
法定代表人:杨绍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牡丹江市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哈尔滨东升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