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森奥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662759434,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中心区D地块都市佳苑1栋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2959058E,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佳丽商品批发交易中心三期3-9幢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3)赣068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艾 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