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连州吉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国道323线连州市七星墩至狮子山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连州**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陈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腾晖,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简称路桥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红岗东村路桥大厦19-23层。
法定代表人:杨培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冰蓉、李佳,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国道323线连州市七星墩至狮子山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简称管理处)。
地址:连州市城西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唐建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工作单位:连州市农业局。
被告3:广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正阳公司)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20号区人民一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庆刚,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凌,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4:清远市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简称设计院)。
地址:清远市新城区人民二路公路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标,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洪,该设计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诉被告路桥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被告的申请,于2013年3月8日委托广州市中正房屋安全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厂房及设备安全进行鉴定。因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时间尚不能确定,本案需先中止诉讼,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恢复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黄伟强
审判员  陈远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兰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