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91执异4号
申请人:*从新,男,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15119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沿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87641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大树,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执行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大树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从新申请变更其为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裁字第23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到期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从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告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已取得本案全部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宜昌汇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从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付涛
审判员谷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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