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林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21民初290号
原告:神农架林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置业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迎宾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3097846085。
法定代表人:付承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大美置业公司监事,户籍地湖北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村民,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昌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沿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876418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吉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大美置业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吉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美置业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本案与吉昌公司诉大美置业公司借款合同案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昌公司诉大美置业公司借款合同案本院已另案受理,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谭学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