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8764180J。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23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支付欠款57066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233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