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9021执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8764XXXX,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沿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309784XXXX,住所地神农架林区***迎宾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9021执20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 芩
书 记 员 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