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6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办事机构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
经营者:**,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昌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8764180J),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沿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吉昌建筑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