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明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东山路6号一号车间3F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法。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97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为借款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审法院“未审先决”,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监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款合同,更没有借款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