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6308号
原告:时维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方,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红宝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58号英达大厦1幢10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387784。
法定代表人陆争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时维峰与被告陕西红宝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所诉工程款涉及的工程项目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专属管辖,故对于涉及建大景观一期、二期的工程款未央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属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