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宝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五星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红宝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58号英达大厦1栋108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红宝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4)第108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啄木鸟园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余款3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红宝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达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