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安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82民初1417号
原告: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秀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维民,男,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和解。
被告:集安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继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龙,男,系集安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权限:代为调查、提供证据、出庭应诉;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光,男,系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调查、提供证据、出庭应诉;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原告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维民,被告集安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继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龙、董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经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处及原告三方达成协议,将原集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处位于集安市东盛北街23号办公楼1、3、4、5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丘号221,幢号148,房号102,建筑面积536.31平方米)抵顶给原告,抵顶2008年原告城建迎宾路改造工程款186万元。2019年因机构改革,原集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处合并至集安市自然资源局,其财产由被告集安市国土空间利用中心接收。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书后,原告实际使用至今,应认定协议履行完毕,协议书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且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集安市东盛北街23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丘号221,幢号148,房号102,建筑面积536.31平方米)归原告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集安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协助原告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集安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政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