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1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