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喜建筑施工队与于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22民初247号
原告:**双喜建筑施工队,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福民街**组**幢*单元***号。
经营者:***,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住**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南老台村肖家街38-1。
被告:**,女,住通化县。
被告:**,男,住通化县。
被告:集安市鸿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安市云水路9517号。
被告: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安市迎宾路648号。
原告**双喜建筑施工队与被告**、**、集安市鸿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双喜建筑施工队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喜建筑施工队提出撤回对被告**、**、集安市鸿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安市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喜建筑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6元,由原告**双喜建筑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