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4087号
申请人:江门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珺海滩围25号5幢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泽全。
被申请人:聊城万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科技大厦4楼407。
法定代表人:赵海波。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万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耿儿庄村。
法定代表人:邴建伟。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3971.9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3971.9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9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