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4民初939号
原告:郑州三德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庄大道东、郑东热电厂西。
法定代表人:毕金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培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振华,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36号楼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路鑫雨。
原告郑州三德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三德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三德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