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83民初314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36号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密市平安街维也纳酒店(大学路店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郑州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2.3元、误工费30093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6521.6元、残疾赔偿金222568.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检查费1133.4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306139.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雇佣原告和其他工人到被告腾盛公司开发的新密市曲梁龙栖湾壹號公馆工地工作。2018年7月8日早上,当原告和其他工人正在工作时,通风管道突然脱落,将原告砸伤,随即,原告被送往新密市郑州新华医院抢救治疗1天,后又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被告***承担了该院的住院医疗费用。2021年4月16日原告又到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治疗14天。原告出院后,找被告***协商赔偿费用,然而,被告***一推再拖。另查明被告全盛公司承建了新密市曲梁龙栖湾壹號公馆。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全盛公司辩称:1、答辩人在新密的壹號公馆项目具体地点为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路××、天安街北,并非被答辩人所述的新密市曲梁龙栖湾工地。2、被答辩人称在2018年7月8日早上被通风管道突然脱落将其砸伤。答辩人在此期间根本没有安装通风管道,答辩人是在2019年8月21日至27日才将地下室顶板的商砼进行浇筑,至今通风管道都没有进行安装,所以被答辩人根本不可能在答辩人项目上受伤。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被告腾盛公司辩称称:原告所诉2018年7月8日早上到该公司在新密曲梁开发的龙栖湾壹號公馆工作时,通风管道突然脱落把原告砸伤一事,存在以下谬误。谬误一,原告把龙栖湾与壹號公馆混为一谈,事实是龙栖湾与壹號公馆为不同开发公司与不同施工单位的两个独立项目。谬误二,原告所诉时间2018年7月8日,该公司开发楼盘正在施工人防区车库,通风管道并未施工。其实直到现在通风管道仍未施工,通风管道未施工何来通风管道砸伤一说呢?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并勒令原告以后不要再纠缠该公司,以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及生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证实是在被告全盛公司、腾盛公司承建的工地作业时受伤,原告诉讼全盛公司、腾盛公司,两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4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