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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83民初61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36号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