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83民初61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36号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