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3351号
原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36号楼3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4209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雍景.三和郡业主自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商都大道与万三路交叉口西南角雍景三和郡小区物业办。
负责人:***。
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1917946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雍景.三和郡业主自救委员会、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豫0122民初3165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可以合并审理,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22民初316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