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1864号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先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通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3号七楼。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通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