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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1473号
原告:原**,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3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189879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21816077T。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与被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