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异123号
异议人(案外人):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189879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宋国强,男,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