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2民初352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女,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男,住安阳市龙安区。
第三人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3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