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9206号
原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郑州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309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