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2866号
原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濮阳市赛博大厦17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新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