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又名李平有),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
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恒瑞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A1座12F。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永通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恒瑞诚建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袁 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