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永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优先受偿款145万元。(案号为(2021)豫0523民初3195号)。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人民币14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优先受偿款145万元。(案号为(2021)豫0523民初3195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晶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