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85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娟,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靳相玉),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永通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58356553N。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5990528N。
法定代表人:李彦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余锦玉(实习),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国庆路东段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0009M。
法定代表人:申建民,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罡,濮阳市濮阳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靳相玉、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甘 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