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阳市汤阴县永通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铁发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8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前支付河南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剩余的工程款10120653.95元于2021年7月1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仅有部分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权等权利登记信息。
3、依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了(2021)豫0928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将濮阳县汽车客运站应支付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代建濮阳县综合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工程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第三人濮阳县汽车客运站直接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第三人濮阳县汽车客运站送达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将该第三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在限定的额度内予以冻结,但因上述银行账户内仅有部分零星款项,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要求采取扣划措施。
5、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票、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7月10日,分别到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40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濮阳县汽车客运站直接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强制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将该第三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在限定的额度内予以冻结,但因上述账户内仅有部分零星款项,故暂未扣划。除上述执行线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国伟
审判员  高剑龙
审判员  邢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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