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永通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58356553N。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4号楼8层0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6791XD。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执行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8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由被告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前支付给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剩余的工程款10120653.95元于2021年7月1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除新增签证和剩余10%的工程款外)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203元,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66203元,由被告河南中部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1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申请人申请,依法采取了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120653.9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120653.9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高剑龙
审判员 程 辉
审判员 王国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