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永通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尚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43573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 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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