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与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申请执行人:刘长勇,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申请执行人:付国平,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申请执行人:李成生,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永通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该公司董事长。
***、***、刘长勇、***、付国平、李成生与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民终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刘长勇、***、付国平、李成生工程款125852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311元,共计12682540元。因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7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14次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E×××××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8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据该公司员工表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
四、2021年3月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相关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相关信息。
五、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并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无异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