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审被告: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53932603X,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曦希
代理审判员  张振福
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