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24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步斌、张海龙(实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CND)。统一信用代码:91320913753932603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女,汉族,1968年8月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建生
审 判 员  陈宁怡
人民陪审员  章利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楷敏
书 记 员  浦诗影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