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8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53932603X,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B3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悦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汽车,因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肖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