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恢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亨下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甘永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南翠一街****。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以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竣工验收等,同时支付迟延交楼租金损失64516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7425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联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下落,暂无法督促被执行人提供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要求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经前往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大象埔的涉案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涉案工程已停工,处于长期荒废状态,现场除了存在三栋建筑物的框架外,发现该工程现场无人施工、无人值守管理,未平整硬化地面,建筑物均未安装门和窗、外墙未做处理、厕所未完工,发现建筑物墙面存在脱落、屋顶梁发现开裂、房顶隔热层开裂起鼓等情况,因此暂无法确认该涉案工程具备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恢9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建能

执行员  李小军

执行员  彭湖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