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2071执恢1066号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2071执恢1066号;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2071执6449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2009)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40号、(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与(2017)粤2071执恢610号案并案执行,双方互为债权债务金钱给付权利义务人,经审查,两案抵消后,本案债权全部实现,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方式结案。现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彭湖冰联系电话:0760-8823××××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217室邮编:52840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2071执恢1066号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2071执恢1066号;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2071执6449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2009)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240号、(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山市金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与(2017)粤2071执恢610号案并案执行,双方互为债权债务金钱给付权利义务人,经审查,两案抵消后,本案债权全部实现,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方式结案。现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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