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华永盛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光华永盛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4557号
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欣,总经理。
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
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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