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7743号
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光华永安智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邓江平。
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光华永安智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凌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