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14695号
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镇中心路399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1619090Y。
法定代表人:金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陈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新萍,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2020年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5元,减半收取计6602.5元,由原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玉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 蜜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