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催96号
申请人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镇中心路399弄18号。
法定代表人:金欣,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于2019年1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沈阳中一集团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9月3日,到期日2019年2月28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7244839,面额人民币2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玲
审判员 卞大庆
审判员 唐 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