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93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燕,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露,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光***消防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丛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