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217号
原告:刘淑玲,女,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负责人。
原告刘淑玲、**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淑玲、**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淑玲、**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