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217号 原告:刘淑玲,女,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负责人。 原告刘淑玲、**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淑玲、**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淑玲、**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