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92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女,199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