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5742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380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诗诗
书 记 员 沈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