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921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就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诉讼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0117民初4921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