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921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闭涛。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